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
發(fā)布日期:2011-01-08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  來源:國資數據中心
(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(fā)布根據2011年1月8日《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修訂)

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、縣城、建制鎮(zhèn)和工礦區(qū)征收。

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。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,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。產權出典的,由承典人繳納。產權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,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,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。

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、經營管理單位、承典人、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,統(tǒng)稱為納稅義務人(以下簡稱納稅人)。

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%至30%后的余值計算繳納。具體減除幅度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(guī)定。

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,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。

房產出租的,以房產租金收 ……
繼續(xù)閱讀(剩余:47.45%)
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!

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
DN:N14303420230924N
? 2003-2025 國資數據中心  版權所有   未經許可,均不得轉載有   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